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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添加时间:2015-04-28 15:37:1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章及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监督管理全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处理污染纠纷;承办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九)管理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十)组织全区公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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